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一、审核、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
务的机构, 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
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