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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
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县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
目总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中
心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
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