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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开工报告,主要 内容应包括:施工机 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
体系的建立和 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 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
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
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 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 与工程名称;现场
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 应、机械进场等情况;
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 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 开
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 (7 天以上 )重新施工
前,或重大安全、 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 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中间开工报告。
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