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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金探析
张秀转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某市建设部门制定出台的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多处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收取作出规
定,下面仅从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角度, 在对该文件就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存在问
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略作探析。
《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
邀请书的 10日前,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
机构代理)、招标文件及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应具备条件的相关材料向物业管理主
管部门递交招标材料备案审查,并视项目规模等情况缴纳 5万元— 20万元履约
保证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投标单位在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前,
应视物业项目的规模等情况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 1万元— 5万元
履约保证金。 开标活动结束后, 未中标单位的履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