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
财政部 2003 年 9 月 25日颁布的财会 (2003)27 号《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对“工程施
工”、“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规定如下: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
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
“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 “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
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预收账款” 项目下, 增加“其中: 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 项目,
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 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
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
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