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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1. 总则
1.1 为了搞好本工程质量,提高各施工人员在本工程质量方面的控
制能力和质量意识,特此定本条例。
1.2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劳务队负责人必须将项目部对施工队伍的
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内容切实传达到每一个施工人员, 违者每次罚款
50-100 元。
1.3 施工中由于施工队伍自身原因而造成返工的,由施工队伍承担
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罚款,罚款额度限所造成损失而定。
1.4 凡是项目部限时整改的而未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仍达
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 500。若再犯,罚款翻倍!
1.5对于既不整改却又将整改标记擦拭掉的行为, 给予每次罚款 500
元。若再犯,罚款翻倍!
1.6 各分项验收必须严格遵照报验程序,施工队自检合格后再通知
项目部质检人员检查, 然后再报监理检查。 不报检进行野蛮施工或者
越级报检,每次罚款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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