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务
33-2-1 招标程序和招标方式
33-2-1-1 招标程序
在中国,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建立专门的招标工作机构。该机构应当具有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
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
备这些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前条所列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等的
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准备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