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工程服务及回访保修管理制度
19.1 为体现公司为用户服务的理念, 项目部应做好现场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服务
工作。
19.2 工程服务工作事关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19.3 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服务包括: (1)保修;(2)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3)
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19.4 现场已竣工交付的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99号)的规定:
1 基础设施施工、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
为 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