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 管理者或使用者,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
标的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 (或施工区域) 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 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未经
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
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 (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 (三)
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 (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
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
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 (二)须领取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