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 [2007]131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
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
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 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与我部建筑市场
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 综合资质只
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划分为 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 2);除房屋建筑、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