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
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
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