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维护建
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
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