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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 [2007]8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
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
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的通知》(建设 [2001]22 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
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