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 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
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
件的综合性文件。
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监督验收合格后 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助理监督工程师、 监督员协助监督
工程师编写,由监督科室负责人签认, 经分站站长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交由综
合室提交备案机关。
四、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在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
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
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