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的有关要求,具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如下。
Ⅰ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
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工作 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
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
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人;取得造价工
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