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 < 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巴中市市政区域的各级各类城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实施城市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
施办法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城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纳入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城镇和根据
国家、省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 近郊
区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火车站、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
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
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