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本规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
市防洪、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
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本《规
定》前期工作中只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简单工程参照本规定可适当简化。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
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4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
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
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
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5 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深度编制
设计文件。
二、设计文件编制一般规定
1可行性研究
1.1 工程可行性研究应以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