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等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二 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省价经字[ 2003]2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
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
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 [2001]5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
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
设项目及扩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
的,均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