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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 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已于 2004年 5月 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
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