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 2007〕11号
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 德山开发区、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西湖管理区、 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O 七年六月三十日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 其地上
建(构)筑物的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