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重 发
由第 95号令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40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
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
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