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浆施工质量控制
干混砂浆施工质量控制
一般规定
砂浆拌合物及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
本规程的要求。稠度由需方根据施工要求确定。
干混砂浆进场后,应按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贮存,先到先用。
干混砂浆应存放在筒仓或仓库中,做到防潮、防水、防湿。筒仓或仓库应有明
显的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等标识,严禁混存混用。
自生产日期起,贮存超过 2个月的干混砂浆,应重新复检确定等级。如在有效
存放期内发现干混砂浆出现结块,应剔除结块后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
用。
采用筒仓储存的散装干混砂浆拌和前应在筒仓内对干混砂浆进行充分均化。拌
和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随拌随用。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 2min;
掺矿物掺合料砂浆、掺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 3min;
掺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