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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
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 ,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
境质量、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
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
平顶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及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 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
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条 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