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
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
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教育部等十部委 《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台市委办发
[2010]24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国家或者社会
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幼儿
园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学校 (幼儿园)
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
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管理职
责,全面掌握中小学、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