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02 幼儿园设计规范 -电气部分
电气 (前面 55条为其他专业)
第五十六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
间巡视照明设施。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 LX)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 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 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 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第五十七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及办公室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
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 应尽量减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
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动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五十八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五十八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