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评分细则
1、资料: 10分
复 查 内 容 扣分值 扣分
必要文
件
资料有以下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审资格:
1、企业法人证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
经理证书;
2、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特殊工程除外) ;
4、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章必
须齐全; 工程竣工日期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为 2004 年 1
月 1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止;
5、消防验收: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
必须齐全。验收结论应为合格。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
如涉及室内装饰部分应有复查记录;
6、民用建筑竣工后的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验收结论应
为合格。,
7、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增加结构荷载,必须具有经
设计及有关单位的认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