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
路政处 2009-09-01 14:24:42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8
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 》(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的规划、
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
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