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广东省人大常务会颁布 )
第一章 总 则
1. 为加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作)的安全健康,
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
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
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
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
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
1.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4. 各级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监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