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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7月 15日广东省人民
政府第十一届 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 设备、装置、构(建)
筑物。
第四条 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