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
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
干问题的意见》(粤发〔 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
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
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 10%至 15%安
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
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