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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 12号令)
(1997 年 3月 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 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
5月 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 45次常务会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减少环境污染,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贯彻 "限制袋装,鼓励散装 "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
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 "主
管机构 ") 负责。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