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
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
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
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
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