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 [2001]323 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 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 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 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
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
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 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70%收
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