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穗府〔 2011〕17号
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以下简称《条
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结合我市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
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市级以上重大项目、 跨区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 由市人
民政府直接决定。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机构 (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