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