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
(2003年 9月 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 9月 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的管理,维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 ,并且需要对被 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