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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
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
部区域。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
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
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