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
《广州市建筑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粤建施字〔 1997〕135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
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
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
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