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穗建筑 [2005]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的评标活
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定标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七部
委令第 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
标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三条 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
组、经济标评标组,分别进行技术标评标和经济标评标;招标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书的,招标人可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条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