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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保证工程
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
水工程及配套工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加固等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
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 负
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未设
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 ,由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