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09-08-04 阅读次数: 2172 字体: [大
一、 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各区 (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 工作职责
依法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三、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 办理范围
市局特设处 设备所在区局特设科
锅炉 其他
额定蒸发量≤ 10吨/时(供热量
≤7.0 兆瓦),且额定压力≤ 1.
25兆帕的整装、组装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1、Ⅲ类压力容器;
2、其他压力管道(长输管道
在省质监局办理);
3、成套装置中包含有以上设
备同时安装的(不需分拆分别
到市局、区局办理告知)。
Ⅰ、Ⅱ类压力容器; GC2、GC3级
工业管道
电梯、起重设
备、
大型游乐设施
全部 无
未验证的施工
单位的施工告
知
全部 无
注:不需安装即可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