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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5 月 14日市政府第 14 届 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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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 14届 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项和原第十七条。 相关条文序号
相应修改。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可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
定;无营业执照或超越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货运交易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其
责任人须在 90日内前往指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