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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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和《广州市
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新建、 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 应当按照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 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 10层(含 10 层)的,其应建的防
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 米的,取裙楼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