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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供配电管理制度
(暂行)
一、总则
1、为了保障广播电视播出单位的供配电系统安全供电,确保安
全播出,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广电局有关要求,特制度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中心、网络公司、发射台、微波传输
站、地球站等单位涉及播出用电的供配电系统的维护保障管理工作。
3本制度所指的供配电系统的维护保障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播出
用电有关的供配电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排除故障、 应对
各种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工作事项。
二、机构和职责
1、安全播出时广播电视的生命,电力是确保安全播出的重要保
障。各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对供配电系统安全供电工作要加强领导,
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加强日常维
护保障,确保安全供电。
2、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播出用电的供配电系统维
护保障的监管工作。
3、各播出单位应内设供电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