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
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
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
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
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
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