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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法规〔2009〕52号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
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准》
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2006—2008年《广西壮族自
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
迁补偿标准》,自 2009年 1月 16日起施行。
2005年 5月 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
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的通知》(桂
发改法规 [2005]190 号)自 2009年 1月 16日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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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
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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