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
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 [2005]190 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 [2000]39 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公布 2002-200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 2005年
5月 24日起施行。
2002年 6 月 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 .,. 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
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计法规 [2002]274 号)自 2005 年 5 月 24 日起终止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