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 7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 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已由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年 7月 29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年 9月 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 7月 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 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