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2003 年 7 月 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 号发布
2004 年 6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
古迹保护。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
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