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细则已经 2003年7
月4日自治区第 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9月1日起
施行。
陆兵
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
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
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